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增加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史卫忠回应说,近年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史卫忠表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案,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一方面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有的检察机关进行有益探索,如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建立档案,检察官跟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