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上海市自贸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0.773718万元。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职务便利,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购买停车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级干部福利房等过程中,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51.25787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宝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大部分受贿财物系亲属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后知情,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