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数量随孩子年龄的增长呈下降趋势,10周岁为明显的分水岭。10周岁以内,各年龄(以岁为单位)出现的离婚案件数量相对较高。出现这种分水岭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孩子出生后导致家庭结构产生变化,父母双方原生家庭生活习惯差异、对孩子教养方式的差别、双方父母为帮助带孩子对婚姻介入的强化等等增加了矛盾的触发点,易于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陷入动荡。二是孩子10周岁之后已具备了基本的行为能力,父母双方出于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的考虑,更愿意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方式来解决婚姻危机。
在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母亲取得抚养权的案件达34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7.38%。其中,2周岁以内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81.5%;2-10周岁孩子随母亲生活的约为73.3%;10周岁以上孩子随母亲生活的约为58.2%。
此外,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0.8%,较普通离婚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2.1%低了12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原因有两点:1.案件复合诉讼的特征更加明显。因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家庭关系相对成熟、稳定,诉讼请求相对多样,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还牵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2.抚养权争夺问题突出。涉诉案件中绝大部分均为“一孩家庭”,孩子抚养权成为男女双方家庭必争之地,矛盾纠纷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做大量协调工作。
白皮书显示,通过对近5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逐案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的热点与难点问题。首先是婚内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当前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达成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给对方施加精神压力等目的,在婚内利用监护便利将子女带离、诱出或前往对方处抢夺子女并将其置于己方控制,由此引发对方采取相同方式“以牙还牙”,造成更多纠纷等一系列情况。其次是为不当目的将未成年子女扯入诉讼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向未成年子女宣泄不良情绪,利用未成年子女牟取利益,利用未成年子女阻碍法庭调查。
白皮书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规制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和使子女不当牵扯入离婚诉讼的行为,同时活用现行法律规定,阻遏将子女恶意牵扯入离婚诉讼的行为。
此外,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探索新的监护方式。努力扩大“轮流抚养”的适用,轮流抚养有利于满足未成年子女对双亲的情感需求、缓解离婚夫妻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尖锐对立,对于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和未成年子女为复数且子女们强烈要求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有积极作用。可考虑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庭审的引导和教育功能,积极促使当事人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参照境外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相关规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例如可参考英美法中的实质性共同监护制度,让孩子轮流和父母双方各住一段时间;又如在现行探视权制度框架下,探索以子女接触父母及(或)兄弟姐妹的需求为中心的新的探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