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9岁的老王通过朋友老李介绍,到老李所在的物业公司担任保安。老王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因为缴纳社保等问题,老王不想继续在物业公司工作,遂提出辞职并向物业公司索要未支付的工资。物业公司认为,老王因工作未满6个月,导致公司无法领取相关国家补贴,由此需承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老王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作出仲裁裁决,物业公司应支付老王工资合计2800元。对此,老王不服,起诉到虹口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王始终坚称物业公司曾经承认欠薪3800元,所以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其工资3800元。但是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物业公司则辩称,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老王工资2800元,对于老王所主张的物业公司承认的3800元这一节事实,全盘否认。
其实,当初物业公司所谓承诺的工资,是双方在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达成的书面调解,只是老王无法调取到该份材料。他也没想到,物业公司会当庭否认。法院便联系劳动监察部门,走访了当初主持调解的劳动监察大队,并调取老王与物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上面明确载明,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老王3800元工资。
根据法院接下来调取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化解工作记录》《调解申请书》等证据,法院认定,老王与物业公司在劳动监察部门达成的协议系自愿签订,故此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遵照协议履行。之后因物业公司反悔未履行协议,老王才申请仲裁。据此,法院支持老王的诉请,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老王38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