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发错工资
林欣(化名)是宁波一家服饰公司的制版师。今年春节放假时,她准备取钱回家过年,却发现工资卡内有两个月的工资没发,分别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约6600元;另外还有8500元的年终奖也没打进。林欣虽然纳闷,但因为正值春节,公司也放假了,于是她打算等春节过后上班了再作询问。
节后上班后,林欣找到公司财务询问,财务却一脸惊讶:你的工资和奖金我明明打过去了啊。财务赶紧查账,结果发现钱还真的打给林欣了,不过此林欣非彼林欣,而是另有其人。
原来,这家公司此前还有一个业务员也叫林欣,两人年纪仅差一岁。打工资的时候,财务一时疏忽就搞错了对象。更要命的是,业务员林欣已于去年10月31日离职了。
事实清楚后,公司立即联系了离职业务员林欣,向她说明情况,希望她把这笔钱退回来。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对方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她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于是,公司将她诉至法院。
“不当得利”依法返还
公司诉称,业务员林欣是去年9月下旬招聘来的,当时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3000元。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她的工作并不满意,没有正式录用她。去年10月31日,她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也按照约定如数打给她9月份的工资600多元、10月份的工资近3000元。
但业务员林欣辩称,上班前,公司方面曾口头向她承诺年薪有20万元。她认为,公司先前结算给她的是基本工资,而随后的1.5万余元则是奖金,是其合法收入。对此,公司断然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工资清单等证据,表明那1.5万余元都是要打给制版师林欣的。
日前,宁波海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务员林欣工作一个月零五天,应得的工资原告已支付,其提出的奖金一说也没有证据,故其获益为不当得利,判其返还1.5万余元。张贻富 李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