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喜转悲
2010年11月和2011年1月,在怀孕23周和32周时,张女士分别至一家医院及一家妇幼保健院做产前超声检查,检查提示胎儿良好,均未发现异常。2011年3月,张女士自然分娩一女婴,分娩后体检发现婴儿右手掌缺失,医学上称为“缺如”。
后续可能需要的高昂治疗费用及孩子今后如何生活,都让这对年轻夫妇伤透了脑筋。他们认为,如果早知道孩子有残疾,在怀孕时就可以选择中止妊娠,从而避免让孩子和自己陷入两难境地。正是由于当事的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产前超声检查中未能检出胎儿右手掌缺如,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才导致胎儿错误出生。于是两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孰是孰非
被告医院辩称,张女士孕23周时在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医院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胎儿存有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并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的范畴,他们对此并无过错。
被告妇幼保健院则辩称,张女士孕32周时在妇保院做产前超声检查,此时已过大畸形筛查期,客观上无法发现胎儿四肢的生长情况。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是先天性生长发育形成的,该后果的发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就两被告在产前超声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这起医疗事件组织了医疗损害鉴定。
责任谁担
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被检查者胎儿畸形,但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包括孕妇、孕周及胎儿体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多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象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都显示出来。因此,即便是最为详尽的筛查,仍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对于被告医院来说,尽管超声检查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向被检查者给予必要的说明。本起医疗事件经医疗损害鉴定,已明确被告医院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即医方在未检出胎儿具有六大致死性畸形的情形下,没有向被检查者告知受超声检查的局限性,不排除有其他不易发现的胎儿发育缺陷的可能性,侵害了两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给予两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但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为患儿右手掌缺如是其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导致,与被告医院的超声检查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妇幼保健院,因原告张女士在复诊超声检查时已经过了胎儿畸形筛查期限,此时超声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查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所以被告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通讯员 朱燕佳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