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0岁的蔡先生与妻子有两个女儿。几年前,蔡先生的妻子得了重病,家里入不敷出。蔡先生几经考虑,决定卖掉一套动迁房,留下另一套大点的房子居住。不久,通过中间人介绍,周先生夫妇看中了这套房子。不过,动迁房按照规定5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在《房屋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5年期满后,由蔡先生一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夫妇名下。
周先生夫妇看到协议上有4名产权人的签名,放心地将72万元房款全部付清,蔡先生也将房子和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周先生。
5年期满后,周先生夫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提出异议:“父亲卖房子时我们并不知情,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我们签的,合同无效。”
周先生夫妇事后仔细查看了笔迹,这才发现确实是蔡先生一人所签,因此未申请笔迹鉴定;但他们坚持认为签约时3名被告均在场,蔡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找来中间人姚先生作证。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是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是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对于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售房协议的认可,其女在随后几年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也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而且,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通讯员 黄丹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