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事业有成、家庭也十分的美满,可惜他的爱女因车祸永远离开了他。想想自己年过半百,再看着自己病倒在床的妻子,一个疯狂的想法就此诞生了——找人代孕。
通过某代孕网站,张强找到了一名叫刘丽的女子。刘丽以前是个全职太太,但好逸恶劳,不堪忍受的丈夫只能提起离婚,结束这段感情。离开丈夫的庇护,没有一技之长的她决定做代孕妈妈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我怀孕期间,你每月给我一万五的生活费,孩子生下来后给我20万,孩子的抚养权归你,从此我不再见孩子。如果你觉得没什么问题,那我们就签了这份代孕合同。”本还有点忐忑的张强见刘丽如此直截了当,便立刻签下了代孕合同,并期待着新生命的到来。
第二年,刘丽如约生下了一个儿子。可当张家夫妇带着20万去领孩子的时候,刘丽却一口回绝,坚称这孩子是她和张强“爱的结晶”,要自己抚养。多次交涉无果的张强只能遗憾地放弃孩子,并停止了对刘丽生活费的支付。不想几个月后,刘丽便以张强不支付他们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而向法院起诉,张强一下子傻了眼,明明是她不肯将孩子给我,违反了我们的代孕合同,怎么又是我不对了呢?那么这份代孕合同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张强能不能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鲍培伦
“代孕协议”形式上出于双方自愿,但两厢情愿的事不一定受法律保护。“代孕协议”中求得孩子的通常是夫妻结构完整的一方,如张强有其配偶;而“代孕”的一方一般是单身女性(未婚、丧偶或离异),如刘丽。“代孕”生育的子女,不是婚外情的结果;约定由生父家庭(包括其妻)抚养,既不同于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关系,也有别于收养关系中的送养和收养。“代孕协议”的初衷是一方为求得孩子愿付经济对价,另一方为经济利益愿为他人分娩。
买卖婴儿是违法的。“代孕”是“加工承揽”孩子,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一种买卖。“代孕协议”因其内容违背医学上辅助生殖的伦理准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
有的无效协议不能恢复原状,如“代孕”孩子出生后,无法让其回到母胎,因此对无效协议的法律后果需依法处理。“代孕”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张强和刘丽均有抚养权和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但如双方都要直接抚养引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鉴于刘丽与孩子系单一的生母与子女的关系,而张强虽是孩子生父,但张家家庭内的张妻与孩子没有法律上的连接处,且孩子正处哺乳期,因此我认为由刘丽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