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芬表示,祁连山南路上的房屋是2007年购买的,总价87万余元,其中60万元由她支付,其余贷款,王英是主贷人,但还款实际都是张岩支付的。截至今年9月还有1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目前房屋由杜芬夫妇、张岩和张的儿子一起居住。王英出院后,回到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的娘家,由双亲照料。
“系争房屋由我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由于需要公积金贷款,就在房产证上写了王英的名字。”杜芬认为,她应当享受房屋的大部分产权份额,她希望“房屋归我,给予两被告应得的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当被法官问及“是否同意分割”时,张岩表示同意原告诉请,希望法院依法分割。他说,作为王英的法定代理人,不会做有损于她的事情。
在本案起诉之前,张岩曾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与王英离婚,后撤诉。现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