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普陀区法院宣判,对原告杜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承办法官认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杜芬、张岩及王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现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张岩同意,并代表王英表示同意。然而,法院注意到,张岩曾起诉要求与王英离婚,虽随后撤诉,但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失和,考虑告王英由于身体状况未到庭陈述,法院难以接受张岩代表王英所作的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的陈述。 另外,两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张岩的母亲及王英的婆婆,三方之间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且无重大理由需要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指出,王英已呈植物人状态,原告及被告张岩作为家人,应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