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病故,姐弟出国投亲被收养
周先生与前妻董女士婚后生有一子一女,长女琪琪,次子东东。1971年,董女士不幸得了绝症,而女儿琪琪才13岁,儿子东东只有9岁。董女士自知将不久于人世,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一双儿女。于是病危之际留下遗言,希望远在F国的胞兄能够收养自己的儿子东东……当年8月,董女士病情恶化撒手人寰。这以后,一家人一直筹划着东东和琪琪出国的事情。几年后,东东和琪琪先后申请因私出国。东东去了F国的大舅那里,琪琪住进了F国的姨妈家。不久,F国的法庭先后宣告,认可东东与其大舅,琪琪与其姨妈的单纯收养关系。姐弟俩也因此取得了F国国籍。
父亲续弦,继子抚养关系成立
琪琪和东东姐弟俩出国后,父亲周先生独自鳏居上海。1985年初,离异三年的吴女士走进了他孤独的心。当年与丈夫离婚时,法院判决11岁的儿子文文随母亲吴女士共同生活。于是,文文随着母亲一同走进了周家的门。再婚后,周先生与吴女士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其他子女。文文所就读的学校以及相关的学籍证明显示,文文对周先生直呼为父亲。所在居委会反映,这户再婚家庭关系融洽,生活和谐。特别是在周先生患胃癌期间,文文曾为继父病情需住院、手术、化疗等多方求助联系,还常到医院陪伴。
去年3月,周先生去世。在料理后事的过程中,回国奔丧的琪琪和东东姐弟俩对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主张继承权。因与继母协商不成,姐弟俩遂于同年5月将继母吴女士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鉴于被继承人周先生与继子文文已形成抚养关系,于是依法追加文文为这起诉讼的第三人。
对簿公堂,被告替代原告举证
庭审中,原告姐弟俩诉称,被继承人是原告的父亲,被告是原告的继母。两原告分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移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2002年原告父亲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父亲因病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该房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可以归被告,两原告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庭上,姐弟俩并没有过多地谈及关于在F国的一切,更没有主动谈及收养的细节。倒是被告继母向法庭提供了有关姐弟俩收养关系的详实书证。其中有中国驻外大使馆的证明文书;F外交部盖章和该部官员签字的文件;F国高等法院民事庭的《单纯收养判决书》;被继承人周先生于2001年11月写的同意女儿过继给姨妈的声明。被告还提供了2007年5月通过公证将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一处别墅赠与原告东东的公证书,以及被告和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恪尽照顾义务的大量证据。
被告吴女士据此辩称,两原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分别被他们在国外的亲戚所收养,并分别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因此原告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且两原告长期在国外生活,对被继承人未尽任何义务。
第三人文文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在母亲与被继承人再婚时,第三人尚未成年,随母亲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第三人成年后及被继承人晚年生病期间,第三人与母亲尽到了照顾的义务,要求与被告共同平均继承被继承人涉案房产中的份额。
审理中,经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现由被告居住使用。又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涉案房产的价值为391万元。日前,徐汇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由被告继承75%的产权份额、第三人继承25%的产权份额。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