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再婚时,尚未成年,按照其生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未成年阶段随母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涉案房产购买于被告与被继承人再婚后,未查实双方婚后对财产有特别的约定,故该房产为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中的一半为被告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遗产的部分,则由享有继承权的被告和第三人均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