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胡俊涉嫌收受贿赂共计价值700余万元,通过帮助房地产商动迁、改变土地规划,帮助建筑设计公司承接项目等,胡俊得到了低价购入静安区的两套房产、轿车、现金等众多好处。此前庭审时,胡俊辩称,其从一房产公司老总处借用的卡罗拉轿车不应认定为受贿。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为房产公司按其要求购置,借车时没有约定归还时间,胡俊的特定关系人陆某使用该车长达4年,名为借用实为受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两笔共计200万元的指控,法院未予认定。
据了解,1997年起,胡俊历任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3月起历任崇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2008年至案发前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将其送上法庭源于其在静安区及崇明县担任领导期间的“伸手”行为。
此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