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勇和王芳是对夫妻,柳涛为二人之子。在柳勇和王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动迁得房屋一间,产权登记在柳勇名下。2007年8月,柳勇与王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柳涛随王芳生活;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儿子柳涛一人名下。
协议签订后,夫妇两人于2007年9月在虹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未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0年4月,柳勇以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2011年4月,柳涛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柳勇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同年7月,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柳勇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产权恢复至柳勇名下。
去年2月,柳涛起诉到法院,要求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法院审理认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时,也必须经过全体共同赠与人同意。因此,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未与王芳达成一致撤销赠与,柳勇单方撤销赠与,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