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于去年6月30日进某时装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为4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5000元。
因公司不但要求小郭晚上加班,双休日也需加班。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小郭坚持要写明休息日,所以单位不愿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她于同年10月3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获批准。离职后,小郭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为此,小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显示:小郭的基本工资每月只有1600元、9至10月出勤只有14.3天。
对此,小郭彻底傻了。自己明明7月份已转正,且9至10月出勤达46天。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仲裁委认定是公司原因所致,则公司应向小郭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被仲裁委采纳,则小郭需要蒙受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在开庭的前三天,小郭找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通过对双方证据的审查,我认为:小郭提供给仲裁委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是从电脑中直接打印出来,因为没有任何签字和盖章,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价值。而时装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表记载的只有小郭一人,显而易见是公司为仲裁特意制作的,也不会被仲裁委所采信。
在了解情况后我得知,小郭向仲裁庭提供的工资表及考勤表电脑打印件,是公司新的人事主管而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通过QQ邮箱发给她的。于是,我向小郭传授了确定QQ邮箱主人的取证方法,固定了证据来源。最终,小郭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得到了满足。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这项请求,因小郭本人是人事主管,其中就有与其他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根据当地高院及仲裁委有关意见,小郭的这项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我在接受受援人讨要劳动报酬等案件时,时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工资表、考勤“缩水”的证据。因此,作为一个劳动者,平时要做有心人,注意收集有关工资及考勤记录等证据原件。另外,劳动者如自己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司法部门也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