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多数基金无影响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将股票型基金仓位提升的原因。一是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既容易导致基金风格漂移,也容易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二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大幅灵活调整的应当归属于混合型产品;三是因现有《运作办法》规定,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当投资于基金名称表明的方向,债券型基金的仓位下限也为80%,股票型基金如果仓位只有60%,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股票基金,顾名思义,应当将其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海外通常为90%以上。而我国现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要求仅为60%,基金仓位可以在60%-95%(总资产扣除5%的现金头寸)之间灵活调整。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初将股票仓位下限定得较低,主要考虑是给基金经理更大的灵活操作空间。不过,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存在问题,“股票基金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有分析人士表示。
修订说明也特别指出,历史统计显示,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至90%之间,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此项调整对多数基金应该无直接影响。
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将持有单一股票最多10%的红线,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据了解,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违约风险逐步加大,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关注。我国现行政策中,只对股票投资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对基金持有单只债券提出比例限制。而目前各国监管机构对公募基金普遍有严格的分散化要求,即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欧盟甚至建议成员国控制在5%。
事实上,组合投资是公募基金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集中持有单一证券容易助长投机、加大基金收益的波动性,更重要的是特别不利于风险防范和处置。因而,证监会参照国际惯例,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