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表示,由于噪声具有易逝性、即时性、流动性等特征,所以现场获取、固定相关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希望环保部门按照区域公开噪声监测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其在处理噪声扰民事件时,能够及时联系监测、固定证据,依法妥善处置。亦可研究开发容易携带、固定证据方便的噪声监测仪器,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办法》尚未形成具体配套细则,条文中的词语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如“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等,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
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目前公安、环保、绿化市容、工商等部门正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包括为《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