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法制保障
刘长春介绍,现阶段,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主要有两方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13年8月30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11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还将作出专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地方层面法制保障
刘长春指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已经根据《总体方案》,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自贸试验区的基本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新的体制以及统筹管理、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的职责;自贸试验区综合执法体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服务便利化措施;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管理信息公开、一口受理机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机制、监管信息共享等完善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关管理制度将为自贸试验区日常运行提供法制保障。该规章将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专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管委会承担行政事务
新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已经成立,如何处理和协调原有的三个保税区的管委会关系?
针对这一问题,刘长春表示,按照现在的管理体制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后,就统一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来承担。
刘长春进一步明确,新的试点政策统一适用于原有的保税区,原有的法规规章也是有效的,只是在管理体制上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协调各区域的行政事务。
需要说明的是,涉及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的行政事务,限于上海事权范围内的事项。上海市政府出台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就自贸试验区管理的问题,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的职责,都作了具体的明确。 本报记者 金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