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陆某在本市某幼儿园前准备抢些钱财。在伺机守候了4天后,陆某找到了下手对象。对方是一对母子,每天幼儿园放学,母亲都会开着宝马车来接儿子放学,儿子总是坐在后排,而汽车总会在五六秒钟后发动。
5月16日,陆某继续守候在幼儿园门口。“目标”出现了。那个孩子刚一上车,陆某立马拉开宝马车的右后车门,一下窜了进去,手持水果刀指向孩子。母亲马上将手包传给陆某,说只要不伤害小孩,钱都给陆某。陆某将包中的6000元尽数拿出后,说钱不够,要母亲去ATM机上取钱。
在陆某的要挟下,母亲驾车到一处银行。在ATM机取得1.3万多元交给陆某。3天后,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劫得的近2万元已被他在赌桌上输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持刀挟持幼童后,在一段时间内控制幼童,并以幼童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其母亲勒索钱财,该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应认定为绑架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