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钢铁、石化等工业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来水的商业、住宅和相关工业。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本市重新制定了《实施办法》。根据规定,取水户应缴纳水资源费。本市近年收缴水资源费约8000万元/年。征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