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多起用户起诉银行的新类型案件,虽然不少案件诉讼金额不高、诉讼结果有胜有负,但消费者“愚公移山”式的维权,却在客观上不断推动着银行业不断完善服务,去“潜规则”。
说变就变“蒙”了消费者
“您好,我行想送您一张金卡借记卡,金卡的办理本来是有一定门槛的,由于您个人资信非常良好,因此该卡属于邀请性质,没有任何办理门槛且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
2008年初,王先生接到了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打来的推销电话。在优厚条件的吸引下,王先生同意办理该卡。不久后,王先生通过挂号信收到了卡片并开始使用。
2013年4月,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时,意外发现这张卡自2012年6月起,每月被收取了150元账户管理费。在询问了银行客服人员之后,王先生被告知,2009年12月1日起,该行向全部用户发布通告,对账户内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每月150元的账户管理费。
王先生为此多次向银行投诉,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不久后,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回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并赔偿违规金额1650元,精神赔偿2370元等。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开庭审理。开庭前,银行向王先生退回了所有的账户管理费。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被告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被告银行辩称,其从未向原告承诺终身免费,在收取之前已经在各网点张贴了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银行已在庭前将管理费退还,因此不存在退一赔一的说法,也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开户银行在为原告办理金卡的过程中,并未与原告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之后又未与原告就此达成补充协议。银行虽然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告示并不当然对原告具有约束,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请。
提前还贷才弄“懂”条款
“申请提前还贷,凭什么要多扣1万多元的工本费?”
夏女士向银行申请了260万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期限为30年。经过近两年的打拼,手头资金有余的夏女士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
1个月后,银行除了从夏女士账户里划扣了贷款剩余本金以外,还多扣了12829.07元,并出具了一张“邮电(工本)费、手续费收费凭证”的收据。夏女士非常不满,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工本费12829.07元。
法庭上,被告银行表示,扣除的12829.07元是原告承诺支付给被告的损失赔偿。同时,被告银行拿出了有原告亲笔签名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以及《提前还贷申请书》,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需要向银行支付1个月的利息”。
“当时被告只是让原告填写一份空白申请书,原告仅仅在还款的理由中填写了‘资金充裕’和本人的签名,其余均不是原告所填写。”原告夏女士表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即表明原告同意提前还款应当向银行支付相应的费用;《提前还贷申请书》下部已经明确注明了“申请提前还贷流程”的打印文字,因此应当视为原告对提前还贷流程是知晓并且同意的。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建议】
银行应规范信息披露及合同文本
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表示,在审理银行被诉案件时,除了考虑涉诉的银行服务是否符合行政监管规定外,法院更为重视的是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已经做出明确约定,且这些约定不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如约定提前还贷支付违约金,则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若是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交易的性质、交易双方的地位差距、举证能力等因素,以合理裁判适当矫正消费者在复杂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制定银行业规范合同样本,应公平、公正地拟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条款,避免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最大程度地预防因合同解释争议而产生纠纷。”王鑫特别强调。
针对一些银行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披露不规范的问题,王鑫建议,银行业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以此提升社会公信力。
他认为,遏制银行乱收费,仅靠颁布收费管理办法和银行自律远远不够,应该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如清理银行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建立全部收费项目的行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发挥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构建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模式。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