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这套公房被征收,康阿婆获得了一笔征收补偿款,康阿婆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小军的账户,委托他代为保管。现在康阿婆想买套房,但小军却不肯归还这笔钱。无奈之下,康阿婆只好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征收补偿款。庭审中,小军称户口在这套房屋处,是同住人,但因为居住困难没有在此居住。而且小军还提供了一份在征收部门留存的《确认书》。这份确认书是应征收部门要求签署的,内容为:康阿婆承租的公房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本户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确认,这套公房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我们共同共有自行进行协商,今后若发生纠纷,由共同共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军以此《确认书》为由提出,他对征收补偿款有一半利益。同时,小军还提出之所以康阿婆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军父亲所有的产权房内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费用。
虽然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本案中的被告小军户籍虽迁入该公房,但实际上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天,因此不符同住人条件,要求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小军提出《确认书》的内容中有征收补偿款共同共有的记载,说明其属于利益共有人,但实际上该《确认书》只是征收部门的程序性要求,其内容表述是征收部门的格式化文书,户籍在册人员在文书上签名,只是履行程序,并不是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更不代表当事人对征收利益由签署人共有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于小军的意见不应予以采纳。
对于小军辩称的康阿婆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军父亲所有的产权房内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费用,小军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用如此巨款一次性支付不确定租期和租金,完全不合常理,所以小军的说法未被法院采信。
综上所述,小军占有康阿婆的征收补偿款应当按康阿婆主张认定为该款是由小军代其保管,现经康阿婆要求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小军将征收补偿款如数返还给康阿婆。现小军已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还未生效。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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