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吴老伯夫妇和儿媳的关系虽然不是最好,平时磕磕绊绊的事总是有的,但也勉强过得去,没有大的矛盾。可是在一次老伴和儿媳为小事争吵后,儿媳竟然动手打了老伴,后来还是邻居报警解决的,至此,双方的关系就可谓是剑拔弩张。这之后,儿媳还多次与老伴争吵,动手也是常事,有一次,吴老伯为了拉架,竟然被儿媳打伤。后来,老伴突发心脏病过世了,儿子也提出与儿媳离婚,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可离婚后,儿媳仍然住在A处房屋。吴老伯知道儿媳曾经在其父母家里居住时,也分过房子,儿媳当时是分房对象,而且她在郊区还曾经买过一套商品房。因为实在无法和前儿媳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于是吴老伯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诉讼,让儿媳搬出自己的房子。
接受吴老伯的委托后,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材料,提出由于儿媳毕竟是A处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要她搬离,应该要给付她相应的补偿款,吴老伯也接受了我们的意见。
在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吴老伯夫妇与儿媳发生争执的报警记录、验伤通知单及儿子与儿媳离婚的判决书、儿媳他处有房的材料等证据。我们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现在儿子与儿媳已经离婚,而且吴老伯和儿媳矛盾较深,根本不可能共同生活,我们同意支付儿媳补偿款,但要求儿媳迁出A处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儿媳迁出A处房屋,并由吴老伯支付儿媳相应的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