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走进了华新镇嘉松中路3333弄128号的一家玻璃制品加工厂。这里主要从事玻璃表面腐蚀加工,批量生产雕花玻璃。厂区东侧并列着4只塑料原料槽,另一片空地上,放置着一只偌大的塑料洗槽。在洗槽和原料槽的中间区域,一条明沟由西向东通向东墙外,清洗玻璃后的强酸废液通过地势差流入明沟后直接被排出厂外。东墙外,是用砖墙砌起的两只矩形简易“沉淀池”,用来收集强酸废液。但周边无任何处理设备,废液直接渗入泥土。
“该企业行事隐蔽,一接到订单就生产,平时空关着。”青浦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陈俭说,占地约600平方米的厂房内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从工商营业执照来看还存在异地生产的情况,该加工场连同负责人在内共3人,负责人也参与一线生产,对直排废液的情况心知肚明,主观故意明显。
检测结果显示:生产原液中污染物因子pH值为2.71、化学需氧量为11600mg/l、氟化物含量145000mg/l;强酸废液中的污染物因子pH值为1.88、化学需氧量为1700mg/l、氟化物为18100mg/l。与《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排放限值规定的化学需氧量100mg/l和氟化物10mg/l的限值相比,均超过数百倍至数万倍。同时,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该场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属腐蚀性危险废物。
陈俭表示,现场检查并确认违法行为后,支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加工场内的塑料原料槽、清洗机、铲车、行车、电机柜、雕刻机等生产设备实施强制查封。该企业主利用私挖的“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经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羁押,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厂所在的华新镇表示,将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约谈涉事企业房东,加强区域内企业环保监控工作,并在今后做好新进企业的行政许可报备工作。
本报记者 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