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3日,高先生提前2小时到达虹桥机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上海飞往北京。航班原定下午3点起飞,但因机场流量控制,航班实际起飞已是当晚9点09分,延误了6个多小时。期间,又两次更改登机口。在航班飞行过程中,高先生要求乘务员派发啤酒遭拒,经与客舱乘务长交涉,高先生最终获得了啤酒。航班抵达北京后,高先生就航班延误及乘务员服务问题向该航空公司投诉,航空公司对乘务员进行处理,但对高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的诉求未予答复。
今年8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高先生认为,被告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重大过失,给他造成了损失,理应退还机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航空公司向法庭辩称,机场流量控制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