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一幢三层独立花园洋房自1985年起陆续分批落政发还。1989年全部发还后三户人家各居一层,因为一户变三户,各家人所需的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乏。一楼司徒家自上世纪90年代取得房屋产权后曾对房屋装修改建,之后便将自家房屋出租给经销店铺。去年年初,司徒家的承租人又对底层房屋装修,由于施工人员将部分门洞、窗洞移位改建,部分墙体拆除、开门洞等,导致楼上邻居欧阳家房屋墙体开裂、门窗不能闭合,漏水等现象。
承重墙被拆危害了房屋安全,为此欧阳家曾多次要求一楼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赔偿。而司徒家坚持认为欧阳家房屋受损主要是附近某工地大型的打桩机作业所致。并且欧阳家住在二楼已数十年,房屋本身老化严重。司徒家只同意清除底层天井内的垃圾及修复顶棚,对欧阳家的其余要求不同意。
协商无果后,徐汇区房管局委托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就装修过程中承重墙体是否被改动进行专项检测,结果表明底层在装修过程中拆改承重墙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有不利影响,建议按照原样恢复或采取有效加固处理措施。去年4月经调解,司徒家与欧阳家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在损害程度检测报告出来前工程停止、维持原状,并根据检测结果整改,另根据检测后对房屋的影响程度,对二楼房屋修复及赔偿。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二楼房屋部分受损是一楼装修所致。司徒一家对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提出异议,对费用审计结果亦不服。双方意见不一,欧阳将司徒告上法院。
法庭上欧阳家作为受损一方坚持要求被告恢复承重墙原状、停止违法商业行为、清理建筑垃圾并赔偿房屋损失费152000元。被告司徒家坚持认为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并只同意对二楼房屋修复并作小额赔偿。
本案取证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双方竟是一家人。洋房第一任主人葛老太把三层小楼分别分配给子女。大儿子和女儿也相继过世。一楼为葛老太女儿的儿孙司徒一家,二楼为葛老太大儿媳妇欧阳一家。两家十几年来关系较为冷漠。
法院认为,被告方历年来的装修、改建,确实改变了部分房屋的结构,不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给房屋安全造成隐患。法官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及走访,权衡双方利益,最终判处被告限期恢复承重墙体原状并赔偿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40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