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十四种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明确“疑罪从挂”案件赔偿请求人也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此举引发各界赞同和热议。
“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申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21年前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之时,曾被寄予厚望。但却因赔偿程序之繁、赔偿范围之窄、赔偿理念之偏,于实践中落得个‘国家不赔偿法’的别称,可谓尴尬之极。经两次修订之后,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申请门槛、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监督机制、支付渠道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原本那条又曲折又漫长的求偿之路,终于在纸面上大大缩短。”
——京华时报今天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国家赔偿意在弥补公权力不当行使带给公民的损害。如果赔偿不能便捷、及时、足额给付,对受害人来说无异于“二次伤害”。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说。
“这不仅是明确了公民在‘从挂’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也是明确了一个‘正义期限’: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倒逼基层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和认错——解除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不做实质性处理,就要启动国家赔偿,也就会对责任官员进行追责。”
——法律工作者袁伊文今天在新京报上发表文章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终结了之前饱受诟病的国家赔偿的“死循环”,让正义及时到站,避免个别司法机关用“从挂”的手段不让案件终结,从而规避对自身错误责任的追究。
“为何‘疑罪从挂’案会存在?最大因素是没有建立起对‘疑罪从挂’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追责制度。”
——潇湘晨报评论员认为,要让“疑罪从挂”案件得以减少,或是不再出现,在确定国家赔偿之外,最迫切的是建立起对“疑罪从挂”案件的预防和追责机制。
本栏编辑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