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个做中介的朋友提供的信息,让杜先生燃起了买房子的希望。房子是动迁房,远低于市场价,只要杜先生先付个首付30万元,就可以住到房子里去。其余的房款等到房东办出产权证,和过户的时候再分批支付。
在和父母商量后,杜先生家里拿出全部积蓄,帮杜先生付了首付。而且在朋友的建议下,杜先生和房东签订了《动迁房转让合同》,约定了房东的小产证办出来3天内,房东将房产证及密码交给杜先生保管,到时杜先生再支付第二笔房款,尾款在过户的时候支付。签约后,房东就把房子交给了杜先生,杜先生简单装修后,就和女朋友登记结婚,入住了这套房屋。
签约时,房东说房子的产权证最多去年下半年就可以办出。但到了年底,杜先生联系房东时,房东先是拖延,之后就拒接杜先生的电话,也不回复短信。面对这种情况,杜先生找到我们,在我们查询后得知房东早已办出了小产证。于是我们代理杜先生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
庭审中,房东先说房价上涨,希望杜先生能补偿一点,又说房子卖了他老婆不知情,所以合同无效,最后说交易要有三年的期限,现在没到期,没有办法过户。
我们针对房东的辩称一一进行了反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签订的《动迁房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虽该房屋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但只是期限问题,待期限届满后该房屋即可以过户。
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房东在该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协助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杜先生名下,杜先生在期限内向房东支付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