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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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发商私卖物业用房被判罚48万
  武汉新嘉园小区已有10多年历史。2010年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卖给了私人,物业为此搬到车库办公。而2005年开发商向业委会交接过程中,明确应移交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为96.16平方米。

  小区业委会于是向房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私卖物业用房,房管部门调查后责令开发商改正,向业委会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用房。可开发商一直没有落实,业委会由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从2010年起,新嘉园小区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作为房屋尾盘卖给了个人。法院认定新嘉园业委会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无权处分,业委会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当时售价,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赔偿48.08万元损失。摘编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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