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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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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8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井法案
撞上豪车无力赔
杨玮倩
  ◆杨玮倩

  “什么?赔偿300万?”张华(化名)一听到这个天价数字,一下瘫坐在地上。驾驶员张华上周开着自己的货车送货,没想到在国道上与前方轿车追尾,而且撞到的是一辆500多万元的劳斯莱斯。据4S店说,修复费用要300多万元。张华在后悔驾车不慎之余,更担心:虽说货车买了交强险,但保额只有10万元,一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自己全责或承担大部分责任,不但要赔光所有积蓄,还会因此承担巨额债务。

  如果张华确实要对事故承担全责或主责,但实际又没有履行能力,该怎么办?有观点提出,对于非恶意“撞豪车”的赔偿,建议设置一个最高限额,是否有理?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张华撞了豪车,赔偿数额不小。但不能因为加害人无力赔偿就为其设置赔偿额上限,也不能针对豪车所有人进行限额赔偿。

  限额赔偿规则的确存在于各国现行法律。例如,我国《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均规定了承运人过失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额上限。然而,赔偿额限制规定主要适用于公用事业和国家赔偿,目的在于降低公共服务和国家机器运作成本,减少民众的支出。我国《邮政法》关于“不超过所收取资费三倍”的最高赔偿额的规定,只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而不适用快递业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为过失撞豪车的行为建立赔偿限额规定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法理依据。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以驾驶人过错为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此案中张华过失撞豪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否则,豪车车主的损失不能被弥补。损害赔偿,又是对加害人的惩罚。作为惩罚,赔偿数额必须体现“过责相当”,随意豁免或减轻过失加害人应担之责将降低赔偿责任应有的威慑力,过失致人损害的现象也将不能被有效控制。

  赔偿额限制,毕竟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来换取公共利益,让无过错的受害者为过错方分解责任,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国家的富庶,限制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缩小,因此更没有理由为交通事故加害人设立限额赔偿制度。

  当然,法律在让张华为自己的责任买单时,也不会“严酷”到一分钱也不给他留下程度,而是会为其保留日常生活的必需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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