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快下班时,一个40多岁的外地人找我,说他儿子犯事了,要我为他儿子辩护。
他儿子姓江,20多岁,因伙同他人抢劫并杀死二位老人,经同案犯自首并提供线索,被警方抓获。
接受委托后,我即与警方取得了联系。据警方介绍,江某等被告因觉得抢劫来钱快,便起意抢劫原来老板家中的财物。经踩点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在晚上潜入老板家中抢劫。不巧被老板的父母发觉,江某等人情急下用捆绑、堵嘴、棍打、刀刺等方法,将两位老人活活弄死。杀人后,江某等人继续留在老板家中,欲等被害人亲属回家后再行抢劫,却因家属一直未归而放弃,逃离了现场。江某自感罪孽深重,死期不远,情绪十分消沉。
但我在法院阅卷时,却发现江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他在抢劫时并不想杀人,是另一位同伙李某、宋某让他们打的,李某威胁说,如果不动手,就杀了江某。因为李某以为老太已被自己打死了,所以李某让同伙杀死老头;那个自首的同案犯对此也有基本相同的叙述,但被告人李某却对此没有陈述。也就是说,如果李某不承认此事实,法院会认为这是江某避重就轻、推卸罪责的托词,一般不会采信。于是,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庭审中对各被告人的发问便成关键。开庭时,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李某承认:“我当时想老太是我杀的,怕他们把责任推我头上,所以想大家都动手。”另一名被告人宋某也承认:“李某让江某杀老板,并说你不杀我就杀你。”另一个自首者也说:“李某、宋某让我把刀给江某,若江某不动手,就弄死江某。”四名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为此,我提出在杀死两位被害人时,李某和宋某对江某说出威胁性的语言,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江某在杀害两位被害人时处于较被动的地位。江某虽罪该处死,但不必立即执行。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适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的意见,除判处李某、宋某死刑外,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告诉我们,作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没有反映的被告人从轻情节的事实,开庭时对被告人的发问显得十分重要,所以,在会见被告人时要充分聆听被告人的陈述,重视庭审发问,以充分实现法律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