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界变化快,法律也有“生老病死”,该废则废。
10年前,发生过一个跟漕河泾开发区有关的立法故事。重提旧事,是因为,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议。
2002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市政府提交了《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此,19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动议,要求废止这部法规。那年,上海人大已成立48年,立法者使用动议权,却还是头一遭。原来,那个修正案的初衷,是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新要求,保证地方性法规与WTO协定相一致。但立法者发现,“暂行”了十多年的法规,论现实意义,乏善可陈;徒劳修改,又有何益?与其保留“已死”的法规,不如干脆废止。
此后,类似“漕河泾的故事”一直在继续。因为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废止地方法规,已非孤例。也曾有人担心,废止了法规,是否会造成“法律真空”,以致执法者干起活来“于法无据”?
回答这种担心,不妨先数数“家底”。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从200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集中清理了现行法律,修改和废止了部分法律。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有法可依。2010年,135件上海地方法规被纳入清理范围,废止5部,修改48部。试想,若家底不够殷实,若法律体系不够相对完备,谁敢如此“大动手术”?
何况,清理法规也并非没有标准。2010年废止的5部法规中,《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当时已实施14年。14年里,上海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的核心制度“暂住证管理”已经取消,“外来流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也在2003年因“孙志刚事件”终结。显然,这部法规缺乏“现实适用性”,理应废止。
同理,若无近年来集贸市场管理体制的变化,若无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若无201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上海地方实施办法,就不会有今天对《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废止。
所谓立法,就包含了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这是所有法律的共同宿命。今天,《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完成历史使命,退出上海地方立法体系,也正是法律体系“生老病死”的一次循环;而将法规的废止纳入年度立法规划,在一套规则中及时启动清理程序,保障“法规群”健康运行,则是立法体制的清醒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