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由于双方共同投资公司,经济存在高度混同情况,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婚外恋相差十二岁
任中和徐薇尽管年龄相差12岁,一个是北方大汉,一个是江南女子,当他们相识时,任中还有妻子,但两人却在相识不久后产生感情,还同居在一起。2年后,当时27岁的徐薇生下了儿子任平(化名)。5年后,又生了女儿任慧(化名)。
1994年,任中和妻子离婚。两年后,徐薇支付购房款60万元,在本市购买一套房屋,之后,她支付了房款,并将这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任中和徐薇不但继续生活在一起,事业上也有了更紧密的关系。两人在1998年、1999年先后共同投资,在上海及外地经营了两家公司,日子过得还不错。
但好景不长。2006年,任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徐薇也被同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事业上的重大变故不得不让徐薇考虑自己和孩子的“后路”。2007年,徐薇和儿子任平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转到儿子名下。
任中得知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一张假结婚证,要求与徐薇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当假结婚证被法官识破后,他又更改主张,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要求确认徐薇、任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构成事实婚姻
开庭时,徐薇一口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认为双方仅是在生意往来过程中偶尔非法同居,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任中虽称两人曾于1990年同居并生育任平,但不能仅凭此,证明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并由此对房屋享有必然权益。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任中的诉请。而且,他在诉讼中将明知虚假的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有违法律规定及诚信,法院对此予以训诫。
双方经济高度混同
原审判决后,任中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双方从1990年起就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了一儿一女。在2006年法院的刑事判决中也认定徐薇是自己的妻子。为此她无权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同居与生育一儿一女的事实无误。再根据双方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羁押后作的供述等材料表明,双方曾先后共同投资两家公司。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但在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一子一女,且又共同投资经营公司,因此双方经济上存在高度混同情况。鉴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付款时,正处于双方同居期间,应当可以认定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徐薇在未与任中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予以处分,侵犯了任中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任中的诉请,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