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要求,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凡建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禁止午餐饮酒。
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两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