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伤诉至法院
去年10月19日下午,小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位于嘉定江桥的这家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在学习过程中,教练小赵老师发现小伟并没有认真学习,而是经常与其他同学在游泳池内嬉闹,于是便上前制止。他抓住小伟并将其右手反扭。而小伟被抓后极力挣脱,在此过程中,小伟的右肘外伤性骨折。事发后,小伟立即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游泳俱乐部共支付小伟23611.45元作为受伤补偿。之后,小伟的父母因与游泳俱乐部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2012年2月,小伟的父母向嘉定法院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小伟因外伤致右侧肱骨远端骨折,现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行内固定拆除术)伤后营养4个月,护理2个月。
认定俱乐部担责任
庭审中,游泳俱乐部辩称,本案的加害人是教练小赵,小赵个人行为造成原告的伤害,与游泳俱乐部无关。而且,小伟与同学打闹的行为使其面临发生伤害事故的危险之中,小赵作为教员,应当前去制止小伟的这一危险行为。小伟在本次事件中,也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实施侵权行为是游泳教练个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游泳俱乐部承担,因此责任主体并非游泳教练个人。同时,小伟是未成年人,根据小伟的年龄特征,是好动、顽皮的,被告的游泳教练未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反而采用反转右手的方法惩戒小伟。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小伟受伤,小伟并无过错,所以游泳俱乐部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高岩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