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承诺效果差
冯女士刚生完孩子不久,由于是剖腹产,肚子上不仅留下了难看的妊娠纹,还有一道自己一直都惦记的疤痕。一日,冯女士在杂志上看到一美容机构的广告,宣称专业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减肥等。在广告中,该美容机构称其特点是效果好、见效快,并列明丰胸158元、瘦脸128元等。忍不住诱惑的冯女士马上来到这家美容院位于徐汇区华山路的一个分店咨询。美容师承诺祛除刀疤只需一个疗程、十次就可以做好;丰胸也保证有明显效果,如没效果可全额退款。趁着冯女士还心神未定,美容师马上拉她去做了祛除刀疤的服务。
服务做了,冯女士只得交钱。她按美容师一个疗程十次的要求,做了祛除刀疤(即原告生育动手术时留的疤痕)、腿纹和丰胸等服务,冯女士陆续支付了28000元服务费。然而,从去年7月到11月,冯女士做了一个疗程,发现疤痕并没有消除,其他项目也与美容院承诺的效果差距甚远。满腔怨气的她找到美容院要求退款,但是遭到拒绝。冯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院告上公堂。
美容院不承认欺诈
冯女士认为,自己接受美容过程后远远没有达到其宣传的效果。在28000元的服务费中只消费了10000余元,对方却不予退费。而且自己了解到对方并没有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等医疗美容资质,根本无法达到其承诺的效果。她认为被告未向自己提供服务项目的真实信息,用虚假宣传误导自己消费,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原告服务费28000元并赔偿28000元。
美容院对此不予认同。美容院称冯所说的广告并非自己刊登,并且冯女士已经接受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减肥等美容服务项目。按照规定,顾客只有订购29800元的打折卡才能享受6折优惠,但冯小姐只支付了28000元,没有达到标准。根据服务档案记录显示,冯小姐累计消费额已达44000元,早已超过28000元,根本不存在退费的情况。针对冯小姐指责自己无医疗美容资质,美容院则认为其所做的美容项目并无强制规定必须是医疗美容项目,原告的妊娠纹、疤痕是生育动手术所致,自己在提供服务时也告知原告能有所改善,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也不存在欺诈。
法院属夸大宣传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杂志广告的内容与实际美容效果不符是否对原告构成欺诈。美容院虽然否认广告是其刊登,但是实际上达到了宣传目的并与冯女士签订了合同。但是该广告属于商业性质,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要约的规定,所以不属于合同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冯女士声称在门店取得了美容师的承诺,但是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美容院辩称从未承诺能够祛除疤痕,也无法证明。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对美容项目实际应达到效果作出过明确界定,所以冯女士主张在实际签订合同时美容院承诺可彻底祛除妊娠纹、疤痕,法院难以采信,被告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自认是一家生活美容机构,对妊娠纹、疤痕等所作的美容护理只能有所改善,不可能完全消除。被告的抗辩与其杂志刊登的内容相去甚远,被告对这些美容项目的宣传存在夸大的成分,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原告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有所了解,通过一般的生活美容实际是无法达到原告所期望的效果的,这属一般生活常理,但原告仍接受被告的美容服务,时间将近4个月并支付不菲的费用,可证明原告在明知无法达到杂志广告所宣传的效果下仍接受被告的美容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美容院酌情退还冯女士服务费8000元。
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说法】
各种诱导消费者美容的广告潜藏诸多“陷阱”。一方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类美容机构都竞相采取各种手段拉拢客户,有些甚至不惜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甚至诈骗的手法。如过分夸大宣传各种“人造美女”,宣称“无痛苦”“无疤痕”“不满意无条件退款”,甚至无医疗资质违规经营医疗美容服务,缺少各种必要检查,不告知风险,变“美容”为“毁容”;另一方面,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严格控制医疗美容广告的播出,但是部分媒体受利益所驱使,有意无意不去核实广告内容,还有部分媒体将广告变相为新闻播出,客观上成为了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的帮凶。少数名人也甘愿自降身价为其代言,造成对部分公众误导。
消费者在面对各种宣传广告的时候一定要留意各种“陷阱”。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要知道每个人的体质不同,接受同样的服务最终得到的效果自然不同,最重要的一点,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一定要核实服务提供机构和美容师的相关资质,对美容机构的各种承诺,也有必要落实到纸上。万一之后遇到纠纷,就可以避免有口说不清的状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