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初有承诺
由于大哥阿南长期住院,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直空关。2002年阿秋准备再婚,但是没有住房,于是姐妹俩商量,大哥名下的这套房子将来归姐姐阿春所有,阿春给阿秋6万元折价款。阿秋拿着这6万元加上存款在长宁区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阿秋写了承诺书,同意阿南的房子归阿春所有。2008年,阿春出资并以阿南的名义将这套房屋的权利性质由公有住房转为自有产权房性质。2009年,姐妹俩又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阿春所有。去年,阿南去世,阿春拿出协议,要求妹妹配合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阿秋却拒绝了。无奈的阿春只好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妹妹如今称后悔
被告阿秋辩称:自己确因离婚需另行购房。为此,原告资助了购房款45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电冰箱、洗衣机和衣橱等物品。之后,原告也因被告经济状况拮据曾资助过被告数千元,但原告从来没有说过这些是属于系争房屋的折价款。2009年,原告以其已为被告花费了六七万元为由,要求该套房屋在阿南去世后归原告所有,并让被告在原告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鉴于原告曾对自己照顾有加,被告未看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就签了名。被告认为,现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莫及,且被告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阿南遗产的继承权,自己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阿南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各半继承。
判决房产归姐姐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处分的系争房屋是阿南的财产,该约定并未损害阿南生前的财产利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道德风险,故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阿南生前未对该房屋做出处分,该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时原、被告作为阿南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未丧失继承资格,故涉案协议书已生效。综上,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生效,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现涉案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原告已按约给付了被告房屋折价款,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原告所有的诉请。
通讯员 张宁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