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经人介绍,张老太与雷藩签署合作协议,将自己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委托雷藩炒股,张老太愿意给付一定比例赢利分成,同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为确保资金安全,双方同意设置止损点,约定若账户内总资产预期损失达到10%,张老太有权要求雷藩平仓止损或自行平仓止损。若实际损失超过10%,雷藩同意对超出部分全额赔偿。到双方协议履行期完毕,张老太账户内资金余额为71.2万余元,亏损了28.7万余元。2011年5月23日,雷藩向张老太赔偿损失4.99万元。
今年6月8日,张老太委托律师把雷藩告上法院,认为雷藩炒股不当,导致她的股票资金账户亏损,要求雷藩按协议约定承担10%的部分损失。考虑到雷藩已赔付了4.99万元,但还应赔偿金额为13.7万余元。张老太还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合作协议及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证据。
法庭上,雷藩辩称按协议约定损失超过10%后应由张老太止损,而张老太却未及时平仓,因此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张老太与雷藩合作协议是委托理财。根据协议约定,损失达到10%时,张老太有权要求雷藩平仓或自行平仓止损。但雷藩受托所操作的张老太账户亏损28.7万余元,已超过委托资金的10%,理应按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