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开始实施。其中明文规定除了部分特别列出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为到实体的商店、超市、商厦购物是眼见为实。而在网上买东西看的是图片,顶多是个视频,可能看看不错,拿到手就觉得不理想,给一定的“反悔期”是比较人性化的。
问题来了。“如果我是周一拿到商品,哪天以前可以无理由退货?”问题似乎无关痛痒。
“该周的周日。”回答没什么特别。
“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解释:期间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很遗憾,你们的做法显然缩减了消费者行使正当权益的时间。”消保委负责人说。而且,易迅网官网上售后服务总则的表述方式也是“自客户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含)可以退换货”。而依据新《消法》,问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无理由退货的最后时限应是第二周的周一。
买了个手机,拆开包装,并没有通电使用,这个时候要退货,却被告知要收取10%的“手续费”。这样的投诉例子不是一个两个。有意思的是,在购买手机整个过程中,看不到相关“手续费”的条款,它只在退货的时候才出现——相关条款在网页的角落里“躲猫猫”。
为什么扣10%?易迅网售后负责人说,商品完好的界定标准是“不影响二次销售”。基于一些产品的高价值特性,检测认定是否被使用的过程比较繁复。至于包装打开后的商品价值贬损是否达到10%,在现场没有听到正面解释。
今年元旦以来,市消保委接到有关易迅网的投诉1184件,同比上升82.72%,其中关于退换货的投诉占35%。 本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