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总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证券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必须坚持证券经营机构是创新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证券经营机构的首创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落实创新责任;必须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始终把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贯穿于创新发展全过程,坚持诚信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是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二是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
三是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意见》共有15条,内容具体,鼓励开展一些创新业务,如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
产品方面也积极鼓励创新,包括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等等。
这些措施从根本上释放了证券业的发展空间,放松了券商的业务和资金管制,且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开了绿灯。证券行业迎来大发展机遇,所以市场人士看好券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