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情概述: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开始在“幸福131餐馆”南京西路总店担任厨师长,次年升任行政总厨。在职期间,刘某授意下属三家分店厨师长及厨师回收垃圾废油制作加工成“红油”,再用该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后因分店被知情者举报而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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