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概述:被告张某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进入原告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13年12月15日,张某在原告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时受伤,遂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诉请。张某要求该保洁公司赔偿12.25万元。保洁公司认为虽与协作单位签订保洁协议,但以张某系协作单位直接招聘、不受其直接管理为由,不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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