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商贸公司担任平面和网页设计师。去年8月,商贸公司以李先生存在上班时间喝酒等多项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就业规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本案审理中,商贸公司确认李先生的具体违纪事项为“上班时间喝酒”及“在职期间兼职销售日语教材”,并提供照片、监控视屏及谈话录音等证据佐证。
李先生称监控视频显示的当天傍晚近6时时他将一个鸡尾酒酒瓶扔到办公大楼垃圾桶,实际情况是他前天晚上加班时喝的,白天忘记扔了。李先生承认自己申请有三个网站,并在工作之余开发经营APP,供他人免费学习日语,其中部分项目收取费用。但认为自己是设计师,有网站很正常。APP是自己业余时间经营,与工作没有关系。
法庭审理查明,商贸公司提供的《就业规则》载明:“带有酒气或饮酒的,情节严重者,将视作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无公司的指示或许可,成为其他公司董事,或在其他公司兼职的……处以劝退或开除。”商贸公司表示,该《就业规则》在李先生入职时交给他看过。李先生则表示,入职以来从未看过该《就业规则》,对相关内容并不知晓。法庭还查明,李先生原来担任的工作,商贸公司现已外包给其他公司,客观上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李先生表示,在劳动关系难以恢复的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长宁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应支付原告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