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大嫂平时由住在附近的何老先生一家照顾。大嫂、大哥相继过世后,之前的养子小磊竟通过虚假申报进行公证,将原本登记在大哥、大嫂名下的房屋,登记在了他一人名下。经何老先生申请复查,公证处虽撤销了小磊的继承权公证书,但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将产权恢复至已故的大哥大嫂名下。去年,这套房屋被征收,小磊以产权人身份,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得到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何老先生将小磊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大哥大嫂所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何老先生父母共育他和大哥两个孩子,何老先生的父母早于大哥过世,大嫂的父母也早于大嫂过世。
遗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小磊与被继承人何老先生的大哥、大嫂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在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且之后双方并无往来,小磊也未照顾扶养过两位老人。何老先生的大哥、大嫂生前无子女,两人父母均早于他们过世。大嫂过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大哥继承。大哥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大哥死亡后,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对于他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何老先生父母共育大哥和何老先生两个儿子,故大哥的遗产应由何老先生一人继承。关于遗产范围确定,该房因征收而灭失,现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小磊基于继承权公证获得该房产权,但该公证已被撤销,原继承权公证自始无效,不因产权登记仍在其名下,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该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何老先生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