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从戴女士家的老房子说起。这套房是公有住房,是她父母结婚时单位分的,承租人是戴父。戴女士婚前和父母住在这套房里。和前夫结婚后便搬去前夫家生活。前夫和戴女士结婚前有过一段婚姻,还有一个儿子。对戴女士这段婚姻,父母是极力反对的,自己家的好女儿,怎么到了别人家要去做后妈。但前夫的追求攻势,让戴女士真是觉得自己嫁给了爱情,有孩子算什么,她会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儿子。戴女士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在她的包容和爱心维系下,这段婚姻已过了二十年。然而,日子一天天好了,前夫却在此时有了别的女人,一开始前夫说会和这个女的了断,还是要这个家,戴女士原谅了他。可后来戴女士发现,前夫仍然背着自己和那个女人联系,还以出差为名,和那个女人一起去外地旅游。戴女士知道这一切后,也哭过闹过,但最终两人还是离婚了。
离婚后的戴女士回到了自己家,所有的委屈和难过,在那一刻都释然了。父母相继过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了戴女士。前不久,老房子遇征收,戴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戴女士的继子,也就是前夫的儿子,将戴女士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他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取得三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
原来,在戴女士和前夫结婚后,那时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经父母同意,前夫和继子的户口就迁入了家里的老房子处。而这个户口迁入的事,成了继子起诉戴女士的一个理由。
戴女士拿着继子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听了她的叙述后,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展开调查,向法院提供了戴女士的前夫和继子曾因居住困难增配房屋的书面材料。庭审中,我们提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戴女士继子的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但他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且他曾与父亲一起在他处有过福利分房。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戴女士和继子达成了调解协议,戴女士给付继子一笔补偿款,金额远小于继子诉讼时主张的金额。戴女士之所以同意调解,是实在不想再与前夫一家有任何瓜葛,想快点斩断这一切,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