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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司法保护《八项举措》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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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起诉率低?
上海知产司法保护《八项举措》推出
郭剑烽
  今天上午,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倒计时20天之际,由市检三分院、市法学会主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科创中心建设——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三分院召开,聚焦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展望、侵犯商业秘密侦查取证及证据审查的难点等方面进行研讨,力争务实解决当前科技创新主体在保护核心技术、商业秘密中面临的疑点、痛点、难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科创中心建设。同时,三分院还正式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 

  涉商业秘密案

  发案多起诉少

  2010年至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18件28人,批捕13件21人,批捕率达到75%。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起诉案件26件46人5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9件19人4单位,案件起诉率为35%。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看似发案率不高,但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案数量并不在少数,只是当事人或企业报案以及报案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数量不多。同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侦查取证、案件定性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发现大量案件存在取证困难、构罪存疑的问题,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率不高的现象。

  商业秘密罪犯多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机械制造、生物科技、软件开发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发领域。作为形式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稳健发展,掌握优于竞争者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地位将产生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和今后稳健的发展前景,甚至影响权利人在整个市场的地位和企业命运。 

  《八项措施》发布

  关注五大亮点

  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三分院,积极主动对接上海建设战略任务,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以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三分院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此次制定的《八项措施》中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办案机制。

  ■ 健全技术事实调查机制,做到 “四见面”,即讯问被告人,听取权利人、鉴定专家以及律师的意见,确定技术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等,以此查明案件事实。

  ■ 探索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三分院还聘请了具有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领域专门知识的7名专家作为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让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到案件办理中,运用其专门知识,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

  ■ 确立办案防泄密机制。鉴于商业秘密的巨大经济价值,防止商业秘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二次泄密,三分院制定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引》和律师保密承诺书,规范阅卷人员和阅卷程序,加强商业秘密案件的阅卷和复制材料的规范管理。承办人员和案管人员共同接待律师,告知其保密义务,对律师可带走的卷宗光盘中涉密部分进行覆盖。并要求律师签署保密承诺书,防止办理案件过程中二次泄密。

  ■ 构建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机制。

  《八项措施》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刑行衔接联动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服务保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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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城起诉一起

  罕见“双密”商业秘密案

  涉案金额为近十年全市最高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市检三分院今天发布称,日前对一起涉嫌侵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案提起公诉,该案涉案金额是近十年来全市此类案件中最高,又是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

  被害单位西能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了物理膨胀微球技术配方。全球仅有5家企业拥有该水准技术,西能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

  经查明,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泰州市某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西能公司提供部分原料混合物和工艺流程,泰州市某公司再加工成微球成品,最后由西能公司对外销售。合同执行期间及终止后五年内,泰州某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微球技术信息,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微球。

  2015年11月,泰州市某公司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由被告人顾某负责、被告人王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同时,联合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由陈某将从西能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王某,供其研发使用。2016年6月,泰州市某公司以西能公司拖欠加工费等为由解除与西能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并利用西能公司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另外,被告人顾某、王某、陈某还私自租借场地自行生产销售微球。

  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陈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西能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4家原西能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鉴定,西能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泰州市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租借他人场地所生产的微球配方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西能公司拥有的15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经审计,泰州市某公司自行生产、销售微球1001.25吨,销售金额4187万余元,获利2400万余元;三名被告人租借他人场地加工生产的微球452.95吨,销售金额2431万余元,获利1144万余元。案发时,上海市公安局查获尚未销售的微球合计125.46吨。

  该案涉案金额是近十年来全市此类案件中最高,又是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在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时,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办案难度高。三分院从立案之初就提前介入,多次听取被害单位意见,最大限度保障被告单位与被害单位的新合作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促成被告单位、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截至目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顾某已分别赔偿西能公司部分损失,获得西能公司谅解。另外两名被告人也表达了赔偿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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