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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商业保理公司自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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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具备资质放款 借款有去无回
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商业保理公司自担利息损失
王治国 宋宁华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治国 记者宋宁华) 上海一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安徽一家商贸公司发放30万元借款,可借出去的钱既未收到利息,也未收回本金。为此,商业保理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公司还得自担合同期内利息损失。

  2018年1月12日,原告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被告商贸公司出借30万元,并于线下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服务费等。双方还约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时还款,则逾期利率及借期内利率均按24%计算。

  然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依约支付利息,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被告也未归还本金、利息,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归还。

  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30万元,利息7397.25元,并以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15%,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具备准金融机构的特点。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原告作为准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非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具备了经营性特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商业保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经查明,原告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不包括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3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商贸公司返还原告商业保理公司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实际逾期利息。法院同时指出,原告作为准金融机构,应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更产生了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不良后果,因此应自行承担《借款协议》合同期内的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孔燕萍指出,互联网借贷具有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其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投融资需求。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有其特定的金融业务经营范围,但均不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质。对于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模式,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予以审查,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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