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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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享受福利分房后还能获得拆迁补偿?
韩迎春
  家中一套房动迁,小张夫妻与叔叔协商望能均分动迁补偿款,但遭拒。无奈,小张找到我望讨回公道,官司的结果出乎意料,小张分到了大部分动迁补偿款。

  小张夫妻住上海一套两居室公房。该房为上世纪70年代末小张爷爷单位分房,原承租人为小张爷爷。1986年7月小张作为知青子女落实政策回沪,户口登记在上述房屋,之后小张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1996年初小张父母回沪工作,1997年9月张父单位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11.5平方米的公房,住房调配单上受配人为父母和小张一家三人。当时小张已成年,仍住爷爷承租的公房内。2002年爷爷奶奶去世,2003年2月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小张叔叔张某。2006年小张结婚,妻子系外地户籍且在沪无房,故小张夫妻一直在上述公房居住。2016年小张妻子小李满足户籍入沪条件,小张夫妻要求张某签字同意小李户口迁入,遭拒。张某妻子王某2008年在他处享受了公房动迁利益,2009年4月王某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

  2017年3月,上述公房被征收拆迁,征收前该户在册户籍有小张、张某、王某共三人。同年9月张某代表该户和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补偿款项共计780万余元。小张在和张某交涉补偿款分配时,张某竟说,全部补偿款都归张某夫妻所有,因小张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小张老婆户口不在册。小张提出和叔叔两家均分动迁利益,但张某至多给五十万元,小张实在无法接受。

  小张夫妻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我梳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二应归小张夫妻所有。首先,小张应被认定为涉案公房同住人。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公房同住人是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连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小张的确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所分房面积极小,仍属居住困难情况,故小张仍应被认定为涉案公房同住人;其次小张妻子小李应被认定为同住人。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小李基于婚姻关系,在涉案房连续居住十余年,符合同住人条件。再次,张妻王某他处已享受公房动迁利益,本次不能重复享受,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后小张夫妻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动迁利益。案件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张夫妻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520万余元,案件以小张夫妻胜诉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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