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双方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后来高先生得知,审税时自己应该要去交易中心的,而事实上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过程中,是由中介工作人员陪同下家完成的。在与肖女士进行沟通后,高先生才知晓,肖女士是按他是唯一一套住房缴税的,并没有替自己缴纳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调查,高先生发现在税务机关留存的原来应由他本人如实申报的承诺书中的签名,竟然是伪造的。
在高先生与肖女士协商未果后,高先生自行缴纳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高先生的代理人,整理了起诉材料后,将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高先生已付的个人所得税。我们提出,要求对相关承诺材料上高先生的签名是否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签名笔迹均不是高先生所写。
高先生与肖女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从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来看,无证据证明高先生此前曾承诺所售房屋为其唯一住房,而且税务机关处留存的材料虽记载“我承诺转让房屋是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并有高先生签名字样,但该材料上的高先生签名字样已经鉴定部门鉴定非高先生本人签字,所以该材料也无法证明高先生曾作出所售房屋系满五唯一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应由高先生承担的税费都由肖女士承担,而出售房屋所涉税费包括了高先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笔个人所得税应由肖女士支付给高先生。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