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近日和大姐因为家里房子征收的事,闹起了矛盾。大姐当年插队落户去了外地,外甥户口可以迁回上海时,董先生让外甥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家里。之后,大姐和大姐夫回沪居住,又是董先生接纳了他们,让他们的户口迁回了自己家里。老房子承租人是董先生,在遇征收时,一共有6个人户口在里面,就是董先生一家三口和大姐一家三口。由董先生和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共分得两套安置房,一套是在中心城区,一套是在郊区。本来董先生心里想的是,中心城区的安置房归他们家,郊区的安置房给大姐一家,可是大姐一家要中心城区的那套安置房,还将董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并确认中心城区的那套安置房归他们一家三口所有。收到大姐的起诉材料后,董先生一家通过律师,调查出了大姐夫曾经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书面材料。而且在庭审中,董先生一家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称大姐和外甥在征收前后并未在老房子处居住过。对此,大姐一家认为大姐夫虽在他处是拆迁安置对象,但事实上分的安置房屋并未登记在他名下;对于居住问题,大姐一家认为只是因为居住困难,所以在外购房居住。在法院已释明的情况下,大姐一家仍坚持要求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和中心城区的安置房。 从本案的现有事实可以确定,董先生一家三口和大姐一家三口的户籍都在老房子处,而且老房子主要由董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使用。同时,从已调查的书面证据可以确定大姐夫在他处享有过拆迁安置,且取得拆迁安置房屋,虽然其并未登记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人,但这是他自行让渡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并不能否定他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事实,因此董先生的大姐夫不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
另外,董先生一家三口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远大于大姐一家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而中心城区安置房的价值也远大于大姐一家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大姐一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大姐和外甥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款,该款项远低于他们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大姐一家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